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以下三个文件:
一、《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规模做出了相关规定。
今后,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
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这样既能使企业有较为充分的经营自主权,适当增加市场中的股票供应量,又能防止出现国有股东集中、大规模抛售股份,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稳定情况的发生。
为确保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避免股份转让中出现“私下谈判”、“暗箱操作”等问题,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监管的重点。
今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其转让价格将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改变了过去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
对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新规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要求按相关法规及时披露信息,聘请财务顾问。
今后,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state-ownedshareholder)
以上新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是减持新规,避免国有股套现和冲击市场,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受让股份的一种硬性规定,对证券市场是一种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欢迎转载、复制、粘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