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2002年美国安然的造假丑闻,安达信造假倒台,财务欺诈,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并且迅速蔓延全球的金融市场。
同时也充分说明了美国这个世界所谓的超级大国金融证券监管存在的巨大漏洞。
为此,美国政府针对“安然事件”、等一系列的上市公司存在的不良问题,为了重振投资者对华尔街的信心,在2002年7月26日美国国会出台通过了涉及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一揽子改革的“萨班斯”法案。
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包括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在内,都必须面临“萨班斯法案”的严格考验。当然,你在人家那上市,你就得遵守人家的规矩,但美国的证券市场是世界性的证券交易市场,“萨班斯法案”一出台,就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保护?抑制?还是过度监管?这种争论到现在也没有停止过。
走到2007年的今天,这部“萨班斯-奥克利斯法案404条款”现在已被公认为有过度监管之嫌。
这部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利斯、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的法案,把所有在美国的上市公司,无论注册地是否在美国都囊括其中。
这部法案对公司高管的诚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那些丧失原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高管,等待他们的可能是10年或20年的监禁。
这部“萨班斯法案”积极和消极的一面已逐渐为世人所注意,美国政府也注意到了这种情况。
美国证监会近期对“萨班斯法案404条款”也做出了一些修改,使上市公司的上市成本大大降低,但仍不会损害监管的有效性。
我个人认为,目前中国想去美国上市的企业,必须要真正的弄清“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具体内容,它的真正有效监管到底是什么?不吃透人家的游戏规则,那么你付出的上市成本将是巨大的,也有可能交了一笔巨大的学费,到头来一事无成,前功尽弃。
这应是所有拟在美国上市的企业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