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4 | 上市公司的三大恶习
类别(天儒理论研究和探讨) | 评论(0) | 阅读(16) | 发表于 10:48

     2005年刑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严重危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这与上市公司的三大恶习有关。

    这三大恶习主要是:

        一、违规担保;

        二、大股东占款;

        三、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刑法修正草案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经理明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某些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息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操纵行为是指:包括无偿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它资产;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大股东占款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正是刑法修正草案所指的操纵行为。

    刑法修正案还规定:上市公司如不按规定披露信息,责任人最高可判三年。

    不按规定披露信息,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延误、信息披露遗漏、隐瞒高管犯罪、隐瞒重大委托理财、隐瞒违规担保、隐瞒大股东占款、严重侵犯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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