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基金上市”),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上市
第四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有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上市申请书;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核准文件;
(三)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
(五)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
(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七)基金份额已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博客服务,促进博客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博客,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态。
第三条博客服务应当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博客服务业务应当具备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博客服务和管理制度;
(二)足够的博客服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优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的博客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户注册流程、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博客内容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七条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博客服务模式,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用户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
第八条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博客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博客用户自觉履行服务协议,拒绝签订服务协议的,博客服务提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新证券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