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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 |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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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制作、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和运行体系。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内容的安全。

  第三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标准管理。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局根据本条例规定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网
2008/06/26 | 转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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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

  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我会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开展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通过这项活动,使我国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同时也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决定在巩固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的基础上,把该项活动继续推向深入,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2)巩固上市公司清欠成果,建立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故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查处、惩罚力度;(3)强化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披露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现就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各地派出机构应将公司上述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各公司应予以配合。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占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收回占用资金,我会及派出机构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对于纵
2008/06/19 | 转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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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儒佩戴的——

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个敏感话题,也确实在一些有大中小型各类企业中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虽然发布了规范意见,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如何来监管,是个大问题,不得忽视的问题——

以下是新近发布的规范性法规,或许能起一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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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些年来,各地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的探索,对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操作不规范,使得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

2008/04/30 | 转载《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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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2008/04/20 | 转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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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终于出手了!

今日晚间发布了重大利好,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现全文转载如下: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

2007/12/20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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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要开始实施了。纵观这部法律,我感到作为一名企业的管理者有着空前的压力,这不但是我一个人的想法,而是全中国所有企业的一种空前压力。

首先,《劳动合同法》是对企业员工的一种切身利益的保护,这无可厚非,也无可争议,关键是在“保护”下,作为员工,不管他(她)是不是企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那么我进来了,你就不敢随便让我走人,你“炒”我,我就告你,在新《劳动法》实施后,基本是一告一个赢。而且,企业如果想裁员,按新《劳动合同法》企业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也就是说,劳动部门不批你,你做为企业就无法裁员。

法制在健全,社会在进步,劳动者受到保护这是天大的好事!

而反过来说,企业似乎成了弱者——

苦果只有企业自已吞,那么好,我绝对会在以后的用人招聘加大严格审查力度,绝不会轻易的用

2007/09/18 | 转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类别(天儒法规转载) | 评论(0) | 阅读(41) | 发表于 15:39

    这是一部专门针对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专业性法规,一般在二级市场的股民,无需了解更多,但对上市公司的从业人员却有极大的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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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

2007/09/18 | 转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类别(天儒法规转载) | 评论(0) | 阅读(64) | 发表于 15:19

    在昨日,中国证件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征求意见稿)》,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又进一步的加深了,对上市公司的重组做出了新的制度性的安排,提高了重组的限制门槛,并对已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做出了特别规定。

   我们作为业者都知道,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一直以来是监管层很头痛的事,种种猫腻,灰色交易,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和股民的利益,这次新办法的出台,我相信,会极大的限制违法重组和交易,会最大限度地保护股民的利益,促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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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007/09/10 | 转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类别(天儒法规转载) | 评论(0) | 阅读(22) | 发表于 16:06

天儒佩戴的——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

2007/09/10 | 转载《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类别(天儒法规转载) | 评论(0) | 阅读(42) | 发表于 15:57

 天儒佩戴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2007/09/03 | 转载《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类别(天儒法规转载) | 评论(1) | 阅读(56) | 发表于 16:23

   天儒佩戴的——

 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刚发布的一个管理规定,主要是针对证券营业部的一些会员与客户的交易行为指引,与股民没有太多的关系,但股民要知道什么是一些客户的违规交易和限制交易,以及自身的权益,股民多看看这些方面的相关规定还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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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规范,明确会员管理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现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7月10月8日起,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进行自查,并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WORD文档形式,通过“会员业务

2007/09/03 | 转载最新《物业管理条列》
类别(天儒法规转载) | 评论(4) | 阅读(2004) | 发表于 11:08

天儒佩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

2007/08/31 |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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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儒佩戴的——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

2007/08/30 | 转载《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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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儒佩戴的——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

2007/08/30 | 转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类别(天儒法规转载) | 评论(0) | 阅读(20) | 发表于 22:53

天儒佩戴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